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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证券交易所

上证公监函〔2023〕0099号

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

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

当事人:

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,A 股证券简称:大智慧,A 股证券代

码:601519;

陈 志,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。

经查明,2023 年4 月12 日,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

称公司)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。公告显示,公司将前

期部分特定情形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“总额法”更正为

“净额法”,对 2022 年一季报、半年报、三季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

更正,分别调减 2022 年一季报、半年报、三季报营业总收入 0.24

亿元、0.86亿元、1.70亿元,调整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

15.78%、25.95%、32.24%。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地等额调减营业

总成本,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。

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、经营成

果、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,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

据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,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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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的会计处理,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、完

整。但公司未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,导致

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,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。

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

第 15号——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》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

则(2022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2年修订)》)第

2.1.1 条、第 2.1.4 条等有关规定。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作为公司财

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,未勤勉尽责,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,违

反了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2年修订)》第 2.1.2条、第 4.3.1条、第

4.3.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《董事(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声明及承

诺书》中作出的承诺。

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,根据《股票上市规则(2022年修订)》

第 13.2.2条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》等

有关规定,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:

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予以监管警

示。

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》,请你

公司及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)采取有

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,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,

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,制定

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,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。请

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,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

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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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,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。

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和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的规定规范运作,

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、勤勉义务,促

使公司规范运作,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。

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

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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