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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简称:大智慧 证券代码:601519

编号:临 2023-010

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

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
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

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。

重要内容提示:

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:已达成调解协议

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:原告

 涉及的金额:公司原诉讼金额为324,750,956.10元,本次追加诉​讼金额为10,745,675.39元(公司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3​年 2月 16日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),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​861,950.50元(另案处理,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:临 2023-009),​最终调解金额为334,634,680.99元,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​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 334,634,680.99元。

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,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,​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 335,496,631.49元,张长​虹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 335,496,631.49元。

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: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​生影响,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​应会计处理,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​后的结果为准。

前期,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因证券虚​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,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,​为维护公司利益,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,公司向上​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,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​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,并承担全部诉讼费。具​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​发布的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临 2021-047)。

一、诉讼进展

2023年2月 13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,表示为了避免诉讼纠纷​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困扰,使公司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​展,张长虹愿意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,由​他本人全额支付公司因履行 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​324,750,956.10元。2023年2月14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提交的和解方​案,具体如下:

1、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​经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 324,750,956.10元。

2、张长虹拟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:

(1)在2023年5月31日前,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。

(2)在2023年6月30日前,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。

(3)在2023年9月30日前,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 1亿元。

(4)在2023年12月31日前,付清尾款计人民币124,750,956.10​元。

3、本案受理费在金额最终确定后由张长虹最终负担,在民事调​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。

鉴于上述赔偿款 324,750,956.10 元中有 861,405.34 元已另案​处理且已支付,因此上述和解金额调减为 323,889,550.76 元,张长

虹将在 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的尾款调减为 123,889,550.76 元。

2023年2月 16日,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《诉讼请求变更​申请》,将公司从 2021年11月15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​至今又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的赔偿款共计 10,745,675.39 元纳入​诉请赔偿范围。截至 2023年 2月16日,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​无未决案件。2023年2月16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,表示愿意在2023​年 6月30日前全额支付公司自 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2月16​日因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 10,745,675.39元。

基于上述,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​件中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 334,635,226.15元。

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,​会议以 6 票同意,0 票反对,0 票弃权通过了《关于拟在法院主持调​解下与张长虹达成和解的议案》,张志宏与张长虹系兄弟关系,回避​表决。董事会认为: 上述和解方案基本满足了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​求,因金额巨大,其提出在 2023年12月31日前分期付清合乎情理,​上述和解方案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,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,​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,因此同意公司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​下与张长虹达成调解协议,最终结果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准。

二、诉讼结果

近日,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,公司与张长虹自愿达成调​解协议,并于2023年2月 2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《民事调解​书》【(2021)沪74民初4237号】,具体情况如下:

1、鉴于在上海金融法院(2021)沪 74 民初 3158 号案中,张长​虹已经向公司支付 861,950.50 元,故在本案中愿意再向公司支付​334,634,680.99元,具体期限及金额如下:

(1)在2023年5月31日前,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。

(2)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,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​60,745,675.39元。

(3)在2023年9月30日前,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 1亿元。

(4)在2023年12月31日前,付清尾款计人民币123,889,005.60​元。

3、本案案件受理费 1,719,283.16 元,减半收取计 859,641.58​元,由张长虹负担,于 2023年3月 2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。

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。

三、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

公司原诉讼金额为 324,750,956.10 元,本次追加诉讼金额为​10,745,675.39 元(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​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),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 861,950.50元(另案​处理,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:临 2023-009),最终调解金额为​334,634,680.99 元,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​部赔偿款334,634,680.99元。

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,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,​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 335,496,631.49 元,张长虹​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 335,496,631.49元。

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产生影响,公司将依据有​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,最终会计处理​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。

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,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​文件的规定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,注​意投资风险。

特此公告。

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