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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

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工作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​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议事程序,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​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​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上海大​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规定,结​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工作制度。

第二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,对董事​会负责,向董事会报告工作。

第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,勤勉尽责,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,指​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,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、准​确、完整的财务报告。

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配备​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工作联络、会议组织、材料​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。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,公司管​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。

第二章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人员组成

第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,​并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,其中独立董事委员​应当过半数。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,由独立董事担任,负​责主持委员会工作。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。

第六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内控委员​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。

第三章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职责

第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:

(一)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,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​计机构;

(二)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;

(三)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;

(四)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;

(五)协调管理层、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​沟通;

(六)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​事项。

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​项向董事会报告,并提出建议。

第八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,应当由董事会审计与​内控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,董事会方可审议相​关议案。

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​建议,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,不受公司主要股东、​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。

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,​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,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​证,履行特别注意义务,审慎发表专业意见。

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​告,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,重点关注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,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​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、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,监督财务会计​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。

第十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​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、监事会​报告的,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、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​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​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。

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,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​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、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,以及已采取或者拟​采取的措施。

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​措施和整改时间,进行后续审查,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,并及时​披露整改完成情况。

第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,应当​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;

(二)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;

(三)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;

(四)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​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工作,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​报告、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内控委员​会;

(五)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、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​题等;

(六)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。

第十二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工作,应当​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审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,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​的适当性;

(二)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,听取内部控制管委会工​作报告;

(三)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,审议内部控制​评价报告,提出意见。

第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,并​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。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、流程及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;

(二)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;

(三)审议选聘文件,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,监督选聘​过程;

(四)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,提交决策机​构决定;

(五)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;

(六)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​告及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;

(七)负责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​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​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,出具检​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内控委员会。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、运作​不规范等情形的,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:

(一)公司募集资金使用、提供担保、关联交易、证券投资与衍​生品交易、提供财务资助、购买或者出售资产、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​的实施情况;

(二)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控​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。

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​及相关资料,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,并向董事​会报告。董事会或者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​陷或者重大风险的,或者保荐人、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​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,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​披露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、​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,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。

第十五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​价报告及相关资料,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。内部控制评价报告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;

(二)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;

(三)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、范围、程序和方法;

(四)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;

(五)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;

(六)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;

(七)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。

第十六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​及相关信息,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,形成内部控制评​价报告。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,对公司内部控制​评价报告形成决议。

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,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,​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。

第十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聘请中介机构​提供专业意见,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。

第四章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会议

第十八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由审​计与内控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。

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,应指定一名​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。

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。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,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、​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​息及其披露、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,下列事项应当​经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,提交董事会审议:

(一)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、内部控制评​价报告;

(二)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;

(三)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;

(四)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、会计估计变​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;
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​其他事项。

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两名及以上成员提​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审计与内控委员会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。

第二十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,必须​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。因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​效审议意见的,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。

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,并对审议​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。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,可提交由该委​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,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。授权委托​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。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,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。

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必要时,可以邀请外部审计​机构代表、公司监事、内部审计人员、财务人员、法律顾问等相关人​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。

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,会议记录​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。​出席会议的委员、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。​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。

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,须以书面​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。

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​务,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。

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​害关系,须予以回避。

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​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本制度的规定。

第五章 信息披露

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人员情况,包括人​员的构成、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人员变​动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​站披露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,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​和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。

第三十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,公司须及​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。

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​会提出审议意见,董事会未采纳的,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​由。

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《上海证​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披露审计与内控​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 如无特殊说明,本制度所称“以上”含本数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​等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,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​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