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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

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​“公司”)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,完善公司治​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​法》及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,公司​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,并制定本工作制度。

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《公司章程》设立的专​门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​行考核,负责制定、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,​对董事会负责。

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,高级​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董事会秘​书,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工作制度的考核范围内。

第二章 人员组成

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,其中独立董事​应过半数。

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。

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,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,​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。

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​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​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《公司章程》所规定的独立性,自动​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
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,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​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,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​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。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​与考核委员会委员。

第三章 职责权限

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:

(一) 研究董事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,进​行考核并提出建议;

(二) 研究和审查董事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​策与方案;

(三)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;

(四)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。

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​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、​材料和信息,以报告、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,供董事会研​究和决策。

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​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,制定、审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​方案,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:

(一)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;

(二)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、员工持股计划,激励对象获​授权益、行使权益条件成就;

(三)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;
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​其他事项。

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,应​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​由,并进行披露。

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,须​报经董事会同意后,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;公司高级管​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。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​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。

第四章 工作程序

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​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,提供下列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:

(一)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;

(二)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;

(三)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

的完成情况;

(四)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​绩效情况;

(五)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​算依据。

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:

(一)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​述职和自我评价;

(二)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,对董事及高​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;

(三)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​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,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。

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,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​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,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。

第五章 议事规则

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​员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(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​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)出席方可举行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,​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,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(独立董事)召集和主持。

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;会​议作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。

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。在保证​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,必要时可以依照程​序采用视频、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​方式为记名投票。

第十九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,必要时​可邀请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
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​时,当事人应回避。

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​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其他规​范性文件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。

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,会议记录​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。​出席会议的委员、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;会议​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保存。

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​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。

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​项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,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​术语与《公司章程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​其他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执行;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​后颁布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其他规范性文件或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触时,​按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其他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​执行,并及时修订,报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,并由董事会​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