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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

募集资金管理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​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,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,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​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​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上市公司募​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​指引第1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​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​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​品种,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。

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,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,由符合《证​券法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​循专户存放、规范使用、如实披露、严格管理的原则。

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​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,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​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。

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、使用和管理负责,公司​监事会、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存储、使用​和管理行使监督权。

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​他企业实施的,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。

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,督促​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,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,不得参与、协​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。

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

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​集中管理。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。

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​途。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,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。

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(以下​简称“超募资金”)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。

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​立财务顾问、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(以下简称“商业银行”)签​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,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。协议​应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;

(二)募集资金专户账号、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、存放金​额和期限;

(三)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​5000 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(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​额)的20%的,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​问;

(四)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,​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;

(五)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​金专户资料;

(六)公司、商业银行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;

(七)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、商业银行的告知及​配合职责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​的监管方式;

(八)商业银行 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​单,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​形的,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。

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内容。

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,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​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,并及时公告。

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,确​保账实相互一致。

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

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:

(一)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、分级审批权限、决策程​序、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;

(二)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​用募集资金;

(三)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,公司​应当及时公告;

(四)募集资金投资项目(以下简称“募投项目”)出现以下情​形的,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、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,​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和该使用计划,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​露项目和使用计划的进展情况、出现异常的原因,需要调整募集资金​投资计划的,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:

1、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;

2、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年的;

3、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​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%的;

4、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。

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。公司使用​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:

(一)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、借​予他人、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,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​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;

(二)通过质押、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;

(三)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​关联人使用,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;

(四)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
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、法规​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。

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​机构;董事会履行《公司章程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​向的投资决策职责;董事长履行《公司章程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​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;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常务会议行使《公司​章程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。

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,资金支出必须严​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,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。

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,可以在募集​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,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。

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,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​告,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。公司应当​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。

第十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,其投资​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,且不得超过 12个月。​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,公司才可​以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。前述投资的产品须符合​以下条件:

(一)结构性存款、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;

(二)流动性好,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。投资的​产品不得质押,产品专用结算账户(如适用)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​用作其他用途,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,公司应在 2个交​易日内公告。

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,应当经公司董​事会审议通过,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。​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:

(一)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,包括募集时间、募集资金金额、​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;

(二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;

(三)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,是否存在变相改变​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;

(四)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、投资范围及安全性;

(五)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。

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、所投资的产品面临​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,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,并说明公司​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。

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,​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;

(二)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;

(三)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,不得通过直接或​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、申购,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、可转​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;

(四)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;

(五)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​(如适用);

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,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​通过,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。公司应​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。

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,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​专户,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。

第二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​行贷款,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%,​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​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。

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,不得​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。

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,或者​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,不​适用前款规定。

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​贷款的,应当经公司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并为股东提供网络

投票表决方式,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。​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:

(一)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,包括募集时间、募集资金金额、​募集资金净额、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;

(二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;

(三)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​性和详细计划;

(四)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​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;

(五)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​的影响;

(六)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。

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(包括收购​资产等)的,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,并比照适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​相关规定,科学、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,及时履行信息​披露义务。

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,并拟延期继​续实施的,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,说明募集资金​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、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​情形、预计完成的时间、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,并就募​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。

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

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,​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。

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​一次,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。

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、​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,应当​及时向董事会报告。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​报告并公告。

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和超募​资金使用计划的进展情况,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《公司​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》。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​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,公司应当在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​情况的专项报告》中解释具体原因。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​产品情况的,公司应当在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​报告》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、签约方、产​品名称、期限等信息。

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》应经董事会和​监事会审议通过,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。年​度审计时,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​具鉴证报告,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公告。

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,公司董事会应在《公司募集​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》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​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。

第三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,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​(包括利息收入)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,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,且​经保荐人、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​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。

节余募集资金(包括利息收入)低于 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​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%的,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,其使用情况应在​年度报告中披露。

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(包括利息收入)用于非募投项​目(包括补充流动资金)的,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​披露义务。

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,节余募集资金(包括利息收​入)在募集资金净额 10%以上的,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​通过,且保荐人、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。​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。

节余募集资金(包括利息收入)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%的,应当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,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、监事会发表明确同​意意见后方可使用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。

节余募集资金(包括利息收入)低于 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​额 5%的,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,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

告中披露。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完成后如有结余的,适用本条规定。

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

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,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,应​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,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:

(一)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,实施新项目;

(二)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;

(三)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;

(四)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。

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,​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,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,​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,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,并及时公告​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。

第三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。公司应当科​学、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,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​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,有效防范投资风险,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。

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,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​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:

(一)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;

(二)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、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;

(三)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;

(四)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(如适用);

(五)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;

(六)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;

(七)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。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​易、购买资产、对外投资的,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。

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​资产(包括权益)的,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​少关联交易。

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(募投项目在​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),应当在提​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:

(一)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;

(二)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;

(三)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;

(四)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、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(如适用);

(五)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;

(六)监事会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​的意见;

(七)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“以上”含本数;“低于”“超过”不​含本数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。

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有关规范​性文件的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