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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​司”)内部审计工作,促进完善公司治理、加强内部控制、改善​经营管理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​和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等有关制度,结合本公司实​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,设立对董事会及其审计​与内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审计部门(下称“审计部”)。​内部审计运用系统化、规范化的程序和方法,独立客观地审查本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,及其内部控制、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,监督​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、合规、风险和效益情况,并提供咨​询服务。

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以及依照有关制度应当​接受内部审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(以下统称“被审计单位”),​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。

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权,并由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子​公司(以下简称“控股子公司”),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,​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。

第四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:

(一)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,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、方

针政策、监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;

(二)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,保障公司​资产安全,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;

(三)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,促使公司治理完善、内部控​制健全、风险管理规范,促进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。

第五条 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独立审慎、客观公正、全面覆​盖、重点突出的原则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、外部监管规定和本公​司制度,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,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。

第六条 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,不受本公司其他单位、​组织和个人的干涉。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查证,受法律保护。

第七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​法规、监管部门规章及本公司制度的行为或事项,有权向审计部​举报。审计部接到举报后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

第八条 本公司设立审计部,在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内控委员​会的领导下,开展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,统一组织、实施、管理​和报告工作。

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按其公司治理要求,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​门或岗位,接受本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。

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任​免,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其履职情​况进行考核评价。

第十条 本章程以下所称审计部和审计人员,除特别指明外,​指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及其审计人员。

本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设立内审岗位及内部审计部​门的,开展审计时参照本章程执行。

第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有关监管要求,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​实际,配备适量审计人员。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​业务知识、专业技能、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。

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审计人​员职业发展规划,加强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,促进审计人员​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高。

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​和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秘密等,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,单独编制后列入​公司本部费用预算。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支出,由审计​部根据授权进行管理;超过授权的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
第三章 审计职责

第十五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本公司内部审计章程、审计组织​体系、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及计划的调整、内部审计​活动外包范围和相关安排等,为内部审计独立、客观地开展工作​提供必要保障,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。

第十六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,负责组织指​导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,审议内部审计章程、审计职责、审计组

织体系、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及计划的调整、内部审​计活动外包范围和相关安排等,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。

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、中长期审计​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,落实审计部的内部管理、内部审计活动外​包范围和相关安排,实施审计质量控制,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,​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,并对审计工​作的整体质量负责。

第十八条 审计部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,对本公司经营管​理、经营行为、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,审计主要内容包括:

(一)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经济金融等行业政策和监管​部门规章的情况;

(二)执行本公司制度、董事会决议、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​的情况;

(三)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;

(四)公司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;

(五)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,及其相关资料、数据的真实性、​准确性和可靠性;

(六)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状况,以及风险识别、计量和监​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;

(七)对外投资、购买和出售资产、对外担保、关联交易、​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;

(八)IT信息系统的持续性、可靠性和安全性;

(九)网络、信息、数据的安全性和规范性;

(十)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制度的管理及执行情况;

(十一)本公司及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;

(十二)外部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;

(十三)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,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​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;

(十四)外部监管机构、本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内控委员​会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九条 审计部可针对本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特定事项,对​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,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审​计调查结果。

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或审计调查所掌握的情况,以适​当方式为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,改善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及其​内部控制、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。

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牵头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​本公司审计检查的协调工作。协助董事会聘请外部审计师并开展​相关工作,并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。

第四章 审计权限

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​责履行有关的会议。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,审​计部可根据需要参加。

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​项业务数据、经营资料、工作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,以及必要的​信息技术文档。

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、拖延或谎报,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​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
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,有权调阅和检查被审计单​位相关文件、会议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资料,测试有关业务和管理​信息系统,查验被审计单位实物,观察有关设施、操作流程和工​作环境等。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。

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,有权提请本公司财务、内​控合规、人力资源等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;有权就审计事项向​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,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,获取真实情况。

审计部需要到本公司外部单位调查取证时,审计事项所在的​被审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。

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,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​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;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、隐匿、篡​改、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,有权予以暂时封存;必要时可​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。

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审计建议,移​交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整改。涉及追究责任的事项,应有关单位​和部门应当及时处理,并向审计部报送处理结果。

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本公司有关​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、监管部门规章、本公司上一级制度相抵触,​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陷的,有权建议本公司制定​制度的单位或部门予以纠正。

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开发业务和信​息系统时,为审计系统预留数据传导的接口。在相关系统投入使

用时,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查询功能。

第三十条 审计部有权在本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​及整改情况。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,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。

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拒绝、阻碍或不配合审计​检查,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,提供虚假资料或​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,有权向董事会报告,并督促高级管理层予​以制止并做出处理。

第五章 审计程序

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组成审计组,在​实施审计三日前,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;遇有特殊情况,​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,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。

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,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
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并制​定审计方案,确定审计样本,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,​按规定程序开展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,取得审计证据,编制审计​工作底稿和审计事实确认书。

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当就审计发现问题,与被审​计单位进行充分有效沟通。审计项目完成后,应当及时向被审计​单位反馈结果,并提出改进建议。

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,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​告。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,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​间反馈,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提交审计部。

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审议后,按照程​序上报。审计报告、审计事实确认书及审计中出具的其他审计结​果文件,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。

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,对于重大审计发现问题,​应当及时撰写专题报告等材料,并按规定程序上报。

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​行持续跟踪,并适时对整改结果开展后续审计。

第三十九条 根据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,与审计事项有关的​资料和存储介质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,并妥善管理。

第四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要求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内控委​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,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,并报​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。

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

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和评​价考核机制,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,持续提升审计工作​质量。

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、​检查和评价的各项经营活动,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、发起​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。

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,根据本​公司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,编制年度审计计划,确定审计范围和​审计重点。审计频率应当与其业务发展、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

一致。

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与本公司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​的部门,以及本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,共享​审计监督信息。

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​度,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。

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可就特殊审计事项,聘请外部审计机构​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,但事先应当对其独立性、客观性和专业胜​任能力进行评估。

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可将有限的、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​给第三方,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公司提供外部审​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。

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回避制度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​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​责的,应当回避。

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复核制度。审计过程中,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证据、审计工作底稿、审计事实确认书、​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。

第七章 审计考核与问责

第五十条 董事会依据有关要求建立审计激励约束机制,对​审计部及其审计人员的尽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、考核、评价和激​励,明确审计问责制。

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,​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

(一)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;

(二)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;

(三)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;

(四)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;

(五)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;

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或泄​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是本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,是制定​其他内部审计制度、政策和程序的依据。

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评价本章程的实施情况,评价​结果经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。
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与内控委员会​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,原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内​部审计章程》同时废止。